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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须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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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企业须知

 

一、申请条件

获得报检资质的人员

二、依据

1.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依据: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2.报检依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3.中文标签检验依据:《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的相关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可上“食品伙伴网-食品标准”中下载)中有关标签的规定等。

三、办理流程

部分食品的需事前办理准入手序,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产品到达口岸后→报检→抽样→标签检验→实验室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允许销售。

四、准入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乳品需在进口前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方可进口。此外,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依法调整并公布实施检疫审批的乳品种类。进口保健食品及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五、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1.按要求境外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需进行系统备案,由珠海辖区内企业登录“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企业端(http://ire.eciq.cn),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

2.备案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信息表提交至国家质检总局,并生成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并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名单公布。

六、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见本栏目的“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企业须知”。

七、报检要求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如生乳品等),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保健食品及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三)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如乳品企业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书样本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进口酒类报检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四)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五)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六)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七)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八)进口乳品的进口商应当保证其进口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公布其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境外出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并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八、中文标签管理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

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3)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如获得HACCP、ISO、GMP认证等)、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产品、纯天然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标注有营养成分含量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文件。

6)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如配比等;

报检单位应通过标签管理系统信息补录软件(见附件),提供标签信息给报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开展标签检验工作。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进口食品标签备案凭证号与中外文标签样张,经各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可免于提供上述资料。

九、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进口食品经抽样、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标签检验合格、发放相关证书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为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收货人应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eciq.cn)中做好《食品进口记录》和《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其他重要提示

1.办理地点和时间

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高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斗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九洲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湾仔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珠澳跨境工业区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香洲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咨询电话:0756-3219053、3219124

[发布人:黄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