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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企业须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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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企业须知

 

一、申请条件

获得报检资质的人员

二、依据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143号令)

三、工作流程

首次进口化妆品在进口前,应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产品到达口岸后,向检验检疫部门收货人备案→报检→抽样→标签检验(标签应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标准可上“食品伙伴网-食品标准”中下载)→实验室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允许销售。

四、收货人备案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第77公告)的要求办理。

五、需提供的报检资料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1.入境货物报检单;

2.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运单),必要时提供其它补充文件、协议、函电等;

3.首次进口预包装化妆品还应提供以下报检资料:

1)生产企业出具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附表1);

2)产品配方;

3)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化妆品,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进口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非特殊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

4)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如牙膏、嗽口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生产企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见附表2);

b)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提供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样张及翻译件,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标签检验所需的其它必要材料;

6)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六、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进口食品经抽样、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标签检验合格、发放相关证书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为保证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收货人应按《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6年第77公告)的要求,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eciq.cb中做好《化妆品进口记录》和《进口化妆品销售记录》,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其他重要提示

1.办理地点和时间

横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高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斗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九洲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湾仔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珠澳跨境工业区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香洲办事处: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2.咨询电话:0756-3219053、3219124

 

 

 

附表1: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附表2: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

 

[发布人:黄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