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入境货物的判定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1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即禁止以任何贸易方式或用途进口表内旧机电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到岸上述货物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退货,情节严重的处以100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措施表1 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4类)序号产品目录或范围管理措施1《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详见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2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同上。3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同上。4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2007〕200号附件)同上。二、装运前检验入境货物的判定 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无法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的,口岸机构不受理报检;擅自进口的,口岸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处置。 管理措施表2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旧机电设备/产品(15类)序号设备/产品涉及的范围及描述管理措施 1包括但不限于:原油加工设备,乙烯、丙烯装置,合成氨装置,化肥装置,化工原料生产装置,染料生产装置,橡胶、塑料生产设备,化工生产用空气泵或真空泵、压缩机、风机、提净塔、精馏塔、蒸馏塔、热交换装置、液化器、发酵罐、反应器,与以上设备(装置、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设备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2包括但不限于:汽轮、水轮、风力、燃气、燃油发电机组,空气及其他气体压缩机械,制冷机组及热泵,与以上设备(机械)配套的控制系统、变压系统、传导系统、检测设备。同上。 3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半导体单晶柱或圆晶的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或集成电路用的设备,制造平板显示器用的设备,在印刷电路板上封装元器件的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 同上。 4包括但不限于:冶炼设备,压延加工设备,焦化设备,碳素制品设备,耐火材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输送系统、检测设备。同上。 5包括但不限于:光通讯设备,移动通讯设备,卫星地面站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同上。 6包括但不限于:水泥生产、制品设备,玻璃生产及加工设备,人造纤维板生产设备,与以上设备配套的控制系统、检测设备。同上。 7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叉车、升降机,推土机,筑路机及平地机,铲运机,捣固机械及压路机,机械铲、挖掘机及机铲装载机,打桩机及拔桩机,凿岩机及隧道掘进机,工程钻机。同上。 8包括但不限于:加工中心,单工位组合机床及多工位组合机床,车床(包括车削中心),钻床、镗床、铣床、攻丝机、磨床、刨床、插床、拉床、切齿机、锯床、切断机。同上。 9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超声波、放电等处理金属材料的加工机床,锻造或冲压机床,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开槽机床,液压、机械压力机。同上。 10包括但不限于:化纤挤压、拉伸、变形或切割设备,纺织纤维预处理设备,纺纱机械,织机,后整理设备。同上。 11包括但不限于:奶制品生产设备,饮料生产、灌装设备,糕点生产设备,果蔬加工设备,制糖及糖果生产设备,制酒设备,肉类加工设备。同上。 12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棉花采摘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木材加工设备。同上。 13包括但不限于:制版设备,印刷设备,装订设备。同上。 14包括但不限于:纸浆设备,造纸设备,纸或纸板整理设备,切纸机,纸、纸板及纸塑包装设备。同上。 15包括但不限于:电阻加热炉及烘箱,电阻焊接机器及装置、电弧焊接机器及装置,通过感应或介质损耗对材料进行热处理的设备,粒子加速器,电镀、电解或电泳设备及装置,激光器。同上。 (二)国家特殊需要的旧机电产品(2类)序号管理措施16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特殊情况除外),确认旧机电产品安全、卫生、环保要求能够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实施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的,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17同上。三、推荐的海外装运前检验机构 1、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香港) 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美有限公司(注册于美国洛杉矶) 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日本有限公司(注册于日本大阪) 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欧洲有限公司(注册于荷兰鹿特丹) 5、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不来梅有限公司(注册于德国不来梅) 6、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伦敦有限公司(注册于英国伦敦) 7、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马赛有限公司(注册于法国马赛) 8、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加拿大有限公司(注册于加拿大温哥华) 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韩国有限公司(注册于韩国首尔) 10、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注册于澳大利亚悉尼) 11、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加坡有限公司(注册于新加坡) 1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西班牙有限公司(注册于西班牙巴塞罗那) 13、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注册于中国澳门) 14、香港商中检实业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注册于中国台湾) 四、信息服务平台使用指南 用户首次登陆系统,需进行注册,之后使用已注册的账号及密码方登陆系统。 第一步:网址http://jjd.aqsiq.gov.cn:6889 第二步:查看条款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 第四步:预录入信息(批次货物信息) 第五步:预录入信息(货物详细信息) 第六步:判定结果 第七步:结果信息 五、四种特殊贸易方式 包含且仅包含:“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贸易方式。收用货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无需办理特殊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免备案核准。 六、各类情况下进口声明的使用指南 (一)免装运前检验情况: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用途为企业自用、市场销售等,信息服务平台判定为免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附件4)报检(不包含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解除海关监管、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复出口等贸易方式)。 (二)四种特殊贸易等情况:《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用途为“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解除海关监管”、“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复出口”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信息服务平台将自动判定为免装运前检验,进口时凭《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附件5)及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报检。 (三)需装运前检验情况:《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用途为企业自用、市场销售,信息服务平台判定为需装运前检验的旧机电产品,进口时凭上述海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随附检验报告报检。 (四)解除海关监管和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复出口:参照“四种特殊贸易方式”处理。 (五)国家特别许可进口情况:《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内16、17项的禁止或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但经过国家特别许可进口时,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附件6)、《特别进口许可》和上述海外装运前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其随附检验报告报检。 (六)旧机电产品带有氯氟烃制冷剂或发泡剂情况:进口时凭《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附件7)报检。 七、各类情况下报检资料指南 序号产品所属范围用途及贸易方式报检资料提要擅自进口罚则1《目录》以外任何用途及贸易方式法检产品,按一般规则执行按一般规则执行2《目录》以内,《清单》表1内任何用途及贸易方式禁止进口通知退运,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3《目录》以内,《清单》表2内,序号1-15企业自用、销售《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报告》通知退运,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4《目录》以内,《清单》表2内,序号16-17企业自用、销售《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1)》+《特别进口许可》+《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报告》通知退运,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5《目录》以内,《清单》表1外四种特殊贸易方式、解除海关监管、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复出口《免〈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补充资料6《目录》以内,《清单》表1、2外企业自用、销售《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补充资料7《目录》以内,带有氯氟烃制冷剂或发泡剂的旧机电产品任何用途及贸易方式《旧机电产品进口特别声明(2)》制冷剂、发泡剂属于全氯氟烃:通知退运,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属于非全氯氟烃,补充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