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报检资料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报检资料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安全数据单(SDS或MSDS)格式要求 应符合GHS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包含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危险性概述;(3)成分/组成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漏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和个体保护;(9)理化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16)其他信息。每部分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四、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格式要求 应符合GHS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基本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