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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办事指南-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20 所属栏目: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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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办事指南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59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适用范围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无论是否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咨询受理部门

高栏检验检疫局: 货检一科(进口),联系电话7269708

  货检三科(出口),联系电话7265516

斗门检验检疫局:货检二科(出口),联系电话6266783

横琴检验检疫局:货检一科(出口),联系电话8688586

                                  货检二科(进口),联系电话8688244

珠海局跨境办事处:货检二科(进口),联系电话8687887

珠海局香洲办事处:货检一科(出口),联系电话3219047

珠海局检验监管处:质量安全科,联系电话:3370165

 

 

 

 

 

 

 

 

 

 

 

 

 

报检材料及

相关要求

一、进口报检资料要求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3 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二、出口报检资料要求

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 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除外);

3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 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 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安全数据单(SDSMSDS)格式要求

应符合GHS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包含GHS规定的16项基本信息:(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危险性概述;(3)成分/组成信息;(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漏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和个体保护;(9)理化特性;(10)稳定性和反应性;(11)毒理学信息;(12)生态学信息;(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16)其他信息。每部分标题、编号和前后顺序不应随意变更。

四、危险信息公示标签格式要求

应符合GHS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标签信息内容至少包括产品标识、象形图、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应急咨询电话、供应商标识、资料参阅提示语等基本要素。

办理时限

无。

收费标准

无。

备注


 

[发布人:谭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