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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预包装食品报检须知

发布时间: 2012-07-03 11:02:03 所属栏目: 工业食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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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1.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要求,境外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需进行系统备案,由珠海辖区内企业登录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管理系统企业端(网址:http://ire.eciq.cn),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
2. 备案管理系统将电子备案信息表提交至国家质检总局,并生成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在公告正式实施日期后(2012年10月1日)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查询有关备案名单。
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对于在珠海辖区开展进口食品业务,并且工商注册登记地在珠海的收货人,其应按照总局第55号公告第九条要求向报关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纸质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ire.eciq.cn)填写提交电子备案申请表,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提交信息后检验检疫局会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终审,终审合格后,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发放备案编号,并在2012年10月1日后,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公布。
三、报检要求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进口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产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进口乳制品,应提供出口国家(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样本可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询(http://jckspaqj.aqsiq.gov.cn/ybzspjyjy/ggshrzpzsyb/),证书应当有出证机构印章或者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进口保健食品及涉及保健功能的食品,应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五)进口酒类报检应提供原产地证明;
(六)进口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酒类产品应当提供地理标志证书;
(七)标注获得奖项、荣誉以及认证标志的进口酒类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八)首次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及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乳品,进口商提供允许在生产国(地区)销售的证明。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四、中文标签管理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或《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或《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或《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 16740)及食品的相关产品标准中有关标签的规定。
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原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如产品抵达入境口岸时,已加施中文标签且不带有外文标签的,可免于此项要求);
2)中文标签样张;
3)中文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工商营业执照;
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如获得HACCP、ISO、GMP认证等)、法定产区、地理标识、有机产品、纯天然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属性声明;
6)预包装品标签上标有营养成分表的,由申请人提供检验检疫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
7)自由销售证明或原产地证;
8)标签检验所需的其它必要材料,如配比等。
报检单位应通过标签管理系统信息补录软件(可在珠海局食品监管业务频道栏目下载)提供标签信息给报检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便开展标签检验工作。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进口食品经抽样、安全卫生项目检验、标签检验合格发放相关证书后方可进口和销售。

[发布部门: 食品处 ]  [发布人: 彭妮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