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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第133号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 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部署,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婴幼儿配方乳粉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 二、对华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2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自 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 四、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向消费者出售的最小零售包装中。 五、自 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之各项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
食品处
] [发布人: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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