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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法释〔2013〕23号)

发布时间: 2014-07-28 10:22:41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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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99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922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

 

 

法释〔2013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99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发布部门: 法制处 ]  [发布人: 张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