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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菊花等18种中药材应遵循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说明

发布时间: 2016-05-09 08:51:03 所属栏目: 植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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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对菊花等18种中药材应遵循的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说明

2016年4月25日,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发布FDA食字第1059902040号函,应台北市进出口商业同业公会的函请,针对“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18项市售中药材应遵循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标准存在的疑惑,如作物类别归属、农药残留容许量与漂白剂限量标准等,进行说明。一、依据“农药残留容许量标准”附表五“农作物类农产品之分类表”的规定,该18种中药材的分类如下,应遵循该类别的农残容许量标准。菊花、百合花、薄荷、绞股蓝、小茴香为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项下草木本植物;莲子为干豆类;白木耳为蕈菜类;龙眼为核果类;梅,山楂为梨果类; 百合鳞茎、山药为根茎菜类;枸杞为果菜类;芡实未分类;肉豆蔻、小茴香籽为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项下香辛植物(种子);草豆蔻、砂仁、八角茴香为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项下香辛植物(果实);黄精为香辛植物及其他草木本植物项下香辛植物(根茎)。二、有关18项中药材的漂白剂限量标准:   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芡实、山楂如经脱水干燥加工,可依脱水蔬菜及脱水水果的规定使用漂白剂,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50g/kg以下。 菊花、薄荷、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小茴香及八角茴香,如经加工制取非以生鲜型态供应的产品,可依其他加工食品的规定使用漂白剂,用量以SO2残留量计为0.030g/kg以下。  

来源台湾地区“卫福部食药署”


[发布部门: 食品处 ]  [发布人: 黄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