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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6-01 10:59:02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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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修订解读

朱兆银 邓娟 吴迪迪

近年来,国际交流日益频繁,传染病疫情跨境传播风险逐年加剧,新发传染病不断涌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再现,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断增加,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近日,质检总局对《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旧《预案》”)进行了修订。新《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国质检卫〔2017〕183号,以下简称“新《预案》”)于201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预案》同时废止。为更好地在口岸检验检疫工作中运用好新《预案》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工作,笔者对新《预案》进行解读。

新《预案》主要在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媒体沟通等方面做了改进:一是引入风险评估。按照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病原体的传染力、传播途径、我国人群的易感性、人员贸易往来密切程度、社会关注度等因素,研判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输入风险及造成的危害程度。二是明确事件等级。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风险评估的结果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对应为Ⅰ、Ⅱ、Ⅲ、Ⅳ级事件。三是完善应急响应机制。Ⅰ级事件及时上报国务院,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由质检总局启动预案;Ⅱ级事件由质检总局启动预案;Ⅲ级事件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在质检总局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由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启动预案;Ⅳ级事件由当地直属局启动预案。四是规范信息披露制度。Ⅰ级、Ⅱ级事件由质检总局负责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报送,Ⅲ级、Ⅳ级事件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Ⅳ级事件经授权,可由事发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五是删除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部分。因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已另行修订印发,新《预案》删除了核辐射事件监测处置部分,更聚焦于输入性传染病、交通工具上发现的食源性疾病或群体不明原因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新《预案》实行后,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可行性、便利性等方面均将大幅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做好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更科学。近年来,我国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建设已经有了长足发展,如初步建立起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收集体系,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发布疫情预警;部分口岸已率先与地方卫生部门联合设立卫生部疾病监测信息管理报告系统直报点;探索传染病疫情防控关口前移,在安哥拉建立境外监测哨点,加强毗邻国家疫情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尝试在境外导游中设立兼职疫情信息报告人员等,大大提升了口岸疫情预警能力。新《预案》在此基础上,强调了风险预警的重要性,有利于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实现分级管理,联防联控更高效。甲型H1N1流感爆发以来历次疫情防控工作证明了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检验检疫部门在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虽然承担了重要的职责,但要完成对事件的妥善及时处置,必须得到当地政府突发事件处置部门领导组织和各联检单位的支持帮助。为此,分级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理念在新《预案》中贯穿始终,一方面将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地方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完善检验检疫部门与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协助部门应对口岸突发公共事件的合作机制,在预警、监测、检测、通报、流行病学调查、后续处理、以及培训、保障、演练等方面更好地获得帮助和支持;另一方面明确了不同级别事件中各部门需要扮演的角色,大大提高口岸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的效率,一旦事件发生,各有关单位、部门便可按照预案规定迅速作出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更好地实现资源共享、快速联动,有效处置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明确职责,破除信息公开“盲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是突发事件应对中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危机处理效率、有效控制危害程度、减轻社会恐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非典时期的“板蓝根包治百病”,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发生后引发的购盐潮,实践证明,只有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信息,才是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新《预案》完善了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不同级别事件中信息公开的职责和程序,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把握适度、及时全面的原则。新闻宣传可由中央及省级主要媒体发布消息。必要时可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外通报,以及安排有关负责人接受指定媒体采访。公开内容上,按照相应响应级别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处置情况及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疫情信息通过卫生计生部门公布。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可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使公众及时准确地掌握全面信息,让谣言消失于“阳光信息”下,避免由于信息缺乏而引发社会恐慌,将事件的后续危害降到最低。

[发布部门: 法制处 ]  [发布人: 张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