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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网上平台关于发布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2号)

发布时间: 2017-07-13 10:47:31 所属栏目: 珠海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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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365bet网上平台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珠海局制定了《365bet网上平台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

《365bet网上平台全球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珠海局公告2015年第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365bet网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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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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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

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365bet网上平台(以下简称珠海局)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以下简称维修/再制造产品)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1号)、《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等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珠海局辖区内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

售后服务维修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入境维修”,指通过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使入境机电产品局部受损功能恢复或原有功能升级的生产活动。经过“维修”的产成品,一般不改变产品原品的序列号、品牌。按维修服务类别不同可分为:售后服务维修、专业维修。

1. “售后服务维修”,指生产制造商本身对其自产的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2. “专业维修”,指由有资质的维修服务商按照机电产品原品生产制造商的要求,对非自产产品进行维护、修理、检测、升级或其他维修处置的生产活动。

(二)“入境再制造”,指将主体部分不具备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循环再生价值的入境机电产品完全拆解,经采用专门的工艺、技术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修复、加工、产业化组装生产出再生成品,恢复或超过机电产品性能的生产活动。经过“再制造”的产品,可产生新的序列号及品牌。

(三)“口岸分支机构”指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入境口岸所在地的珠海局下属分支机构;“辖区分支机构”指对维修/再制造企业生产场所所在区域具有业务管辖职能的珠海局下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维修/再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

珠海局及下属分支机构以维修/再制造产品类别为基础,采取差别化监管模式,加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并会同地方政府、特殊监管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商务、环保、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推进维修/再制造行业的管理,形成服务和监管合力。

第五条  珠海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检验处)主管维修/再制造产品检验监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维修/再制造企业实施能力评估,并对珠海局下属分支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口岸分支机构负责对入境维修/再制造产品的口岸查验工作。各辖区分支机构负责对生产场所设在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的能力评估申请的受理、文件审查和初步现场评审,负责产成品的质量验证,负责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考核

第六条  企业必备条件。

(一)维修/再制造业务性质应符合“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中的描述。

(二)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

1. 企业经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其业务范围包含维修/再制造。

2. 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及维修/再制造场所,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设立专门的监管区域用于维修/再制造产品加工和存放,该区域应具有明显的检验检疫标示,与其它作业区、仓储区隔离。

3. 有运行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企业通过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 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和产品特点制定覆盖所有维修/再制造产品和工序的作业指导书。维修/再制造标准、工艺技术条件、人员能力、生产设备、检测手段等应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5. 拟开展的维修/再制造业务获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并得到珠海市商务、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的一致同意。

6. 有相对稳定的维修/再制造产品来源。

7. 维修/再制造业务不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维修企业已获得维修授权书。

8. 对维修/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9. 符合质检总局或珠海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辖区分支机构不受理企业开展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业务申请和所需资料。

企业向辖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1. 企业总体情况介绍及从事维修/再制造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 《入境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申请表》(附件1)。

3. 环保部门同意开展维修、翻新或相关业务的环评批复的复印件。

4. 地方政府对企业开展维修/再制造业务的支持性文件,珠海市商务、环保、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致同意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例如会议纪要。

5. 维修企业获得的维修授权书。再制造企业对所开展的再制造业务不涉及侵犯相关产品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6. 厂区平面图、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废弃物处理设备清单、主要供应商清单及相关供货协议或合同。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提供外委检测合同。

7. 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证书及相关作业指导书复印件。

8. 维修/再制造工艺流程图、产成品标识状态和包装方式(照片或图纸)、产成品标准。

9. 加工废弃物品名及其化学成分明细和数/重量比例报告、废弃物处理的外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废弃物处理外包企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 其它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文件审查、初步现场评审和资料复审。

(一)企业提交申请资料后,辖区分支机构进行文件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文件审查不通过的,企业须补充资料。

(二)文件审查通过后,辖区分支机构对企业开展初步现场评审,评审内容相应依照《入境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表》(附件2)中的全部要素。

(三)通过初步现场评审后,辖区分支机构将相关材料交检验处复审,复审不通过的,检验处将材料退回辖区分支机构修改或补充。复审通过的,检验处组织评估组对企业进行能力评估。

第九条  维修/再制造能力评估。

(一)能力评估包括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评估组对企业的质量管理能力、人员能力、生产能力、环保处置能力等是否能满足维修/再制造业务开展的需要及其维修/再制造产品基本特性进行能力评估。

(二)通过能力评估的企业,珠海局在函报质检总局后,向企业发放《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企业能力评估确认书》(附件3),有效期为期2年。

(三)对未通过能力评估的企业,须在整改通知要求期限内落实有关整改工作,并及时向评估组递交整改报告,由评估组进行跟踪验证,验证通过的,视为通过能力评估;验证不通过的,重新提出能力评估申请。

第三章  维修/再制造产品进口管理

第十条  入境产品报备和装运前检验判定。

(一)通过能力评估的企业报检进口维修/再制造产品前,应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检验检疫无纸化系统向检验处提交《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报备表》(附件4)。

(二)检验处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装运前检验判定。

(三)根据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装运前检验可采取如下方式:逐批境外装运前检验或对境外货源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供综合评估报告。

(四)根据质检总局的有关批复,企业在自贸区内以加工贸易方式从事入境维修/再制造的,免予境外装运前检验。

(五)《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报备表》有效期为期1年,企业应于有效期届满前重新报备。

第十一条  入境申报要求。

企业报检时,维修用途产品应在货物名称后面加注“(专业维修)”字样,再制造用途产品应在货物名称后面加注“(入境再制造)”字样,售后服务维修用途产品应在货物名称后面加注“(售后服务维修)”字样。

第十二条  入境核销及口岸查验要求。

(一)企业凭《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报备表》(附件4)报检,口岸分支机构对实际进口数量进行核销。

(二)口岸分支机构对维修/再制造产品实施口岸查验。维修/再制造产品应具备维修/再制造价值,不得夹带固体废弃物、禁止进口货物,不得携带土壤、有害生物、有害杂质等。对存在严重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隐患的产品,口岸分支机构可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第四章  维修/再制造企业与产成品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企业能力有效期及能力范围的管理。

(一)《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企业能力评估确认书》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向检验处提出续延申请,检验处组织开展审查工作。

(二)审查通过的,向企业发放新的《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企业能力评估确认书》。审查不通过的,暂不予发放。企业须进行整顿,3个月内可再次提出续延申请,如仍无法通过审查,检验处告知企业不具备从事入境维修/再制造业务的能力,并通知各分支机构,珠海局函报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三)企业向检验处提出扩大维修/再制造能力范围或调整产品入境数量的,检验处重新组织开展能力评估,通过能力评估的,重新发放《珠海地区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企业能力评估确认书》。

第十四条  对维修/再制造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须建立产品流向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1. 维修/再制造产品的数量和规格型号、用途流向。

2. 合格产成品的流向情况;无法修复、不能再利用的产品销毁或退运的情况。

3. 维修/再制造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弃物的处理情况。

4. 产成品的合格率,以及故障原因。

(二)企业须建立和执行维修/再制造产品流程追溯制度。维修/再制造产品、产成品或其他物料应流向有序,记录完备,鼓励企业在维修/再制造过程中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三)企业应设立用于维修/再制造的独立的监管区域,并有明显的标识进行标明与隔离,对重要场所(维修/再制造作业区、废弃物仓库、进料仓库、零部件仓库、成品仓库等)应实施视频监控。

具体标识设置要求见附件5。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维修/再制造流程作业,并保证作业流程记录的完整性。

(五)企业维修/再制造过程产生的废物排放、处理方式、过程和结果应符合环保要求,并应保存处置记录。

(六)辖区分支机构通过定期监督检查与不定期日常巡查等方式对企业的上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产成品的质量要求。

(一)产成品应达到出厂合格品的技术标准要求。

(二)再制造产成品必须在产品明显部位或外包装上标示再制造标识并能永久保留。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标志制度后,应按照标志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企业应履行告知义务,向使用者披露产品维修/再制造性质,并提供产成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售后服务保证证明,必要时企业应提供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产成品经检验不合格的或无法进行维修/再制造的,不得销售、使用,必须全部退运出口至境外,擅自销售、使用的,珠海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产成品的监督管理。

(一)辖区分支机构对产成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项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结合维修/再制造企业工艺要求,进行符合性验证。

(二)对严重涉及消费者质量安全风险的消费类电子、电器等产成品,严格执行质量验证;对与社会生产安全关系较密切的生产、加工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产成品,重点关注其使用安全项目的验证;对使用者为专业从业人员的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等产成品,采取简化的验证手续。

(三)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维修/再制造产成品存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辖区分支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四)企业应定期向辖区分支机构报送质量安全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十七条  通过能力评估企业的动态管理。

通过能力评估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重新对其进行能力评估;对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 发生影响质量保证能力的重大事项变动情况;

2. 擅自进境在能力范围以外的维修/再制造产品的;

3. 倒卖维修/再制造产品或擅自将维修/再制造生产外包的;

4. 擅自处理维修/再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

5.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严重安全、卫生和环保事故的;

6.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与维修/再制造工艺严重不符合情况的;

7. 虚报、瞒报维修/再制造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监管的;

8. 存在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经评估不具备维修/再制造能力或未经能力评估的企业进口的料件,按质检总局旧机电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维修/再制造产品的报检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如对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珠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入境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申请表.doc

附件2:入境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表.doc

附件3:珠海地区入境机电产品维修/再制造企业能力评估确认书.doc

附件4:维修/再制造用途入境机电产品报备表.doc

附件5:维修/再制造企业标识设置要求.doc

[发布部门: 法制处 ]  [发布人: 张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