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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网上平台关于发布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4号)

发布时间: 2017-09-01 12:10:00 所属栏目: 珠海局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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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监督管理,珠海局制定了《365bet网上平台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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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bet网上平台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贮存场所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进口预包装食品(统称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是指珠海辖区存放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待检进口食品的场所(统称贮存场所)。

第三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将尚未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待检进口食品存放在备案或认可贮存场所。需要进行技术整改或被实施强化监管的待检进口食品,应存放于入境口岸辖区内的或附近的认可贮存场所。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待检进口食品不得擅自调离、销售或使用。遇突发情况需要紧急转移的,进口商应当在转移后12小时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四条  365bet网上平台(以下简称珠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品处)主管珠海辖区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珠海局下属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食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贮存场所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分支机构申请备案/认可。

(一)备案贮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贮存场所经营者是仓库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贮存场所符合本细则附件2“贮存场所应具备的条件”要求。

(二)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认可贮存场所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应配备视频监控软硬件设施,监控范围覆盖关键区域。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2. 应建立利用仓储、物流信息化系统,对食品仓储及运输全过程进行管理,保障产品仓储安全和可追溯性。

(三)贮存场所应当配合分支机构对待检的进口食品进行监管并提供便利。

(四)贮存场所如同时存放待检食品、已放行食品、待整改食品或其他食品,应分区码放并设有易于识别的状态标识。

第六条  贮存场所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统称企业)申请备案或认可时,应向有关食品进口口岸分支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备案/认可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二)贮存场所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证照(经营范围应涵盖食品经营、存储业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如果适用);

(三)贮存场所管理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贮存场所周围环境卫生保持制度、贮存场所设施结构的要求与维护、贮存场所卫生管理、货物进出库和存放要求,以及贮存场所人员管理等);

(四)贮存场所平面图及图片;

(五)其它所需资料。

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并交验原件。

第七条  对于贮存场所申请备案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贮存场所即通过备案。分支机构将有关材料上报食品处。食品处应在收到上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贮存场所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在珠海局网站上公布(编号规则4800/SPZCB四位流水号)。

对于申请认可贮存场所的,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提交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有关材料上报食品处。在收到上报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食品处应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可贮存场所名称、地址、编号等信息在珠海局网站上公布(编号规则4800/SPZCR+四位流水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备案/认可的贮存场所地址、名称、所有权、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其申请备案/认可的分支机构重新备案/认可。

两年内无进口食品贮存业务的,贮存场所备案/认可自动失效。

第九条  分支机构对于首次存放进口食品的备案/认可贮存场所,应实施现场检查。对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应在实施食品查验的同时对贮存场所进行检查。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已备案的贮存场所制定年度巡查计划。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发现贮存场所不能满足要求的,应要求企业将进口食品移至满足要求的场所储存,对存放环境对进口食品安全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评估,并作为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的依据之一,同时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对于限期未能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备案贮存场所,分支机构取消其备案,填写《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核验检查记录表》(附件2)和《进口食品贮存场所取消备案/认可表》(附件3)并报送食品处。

对于限期未能整改或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认可贮存场所,分支机构填写《珠海地区进口食品备案贮存场所核验检查记录表》,向食品处提出取消其认可的建议,由食品处审定。

第十二条  食品处组织对认可的贮存场所进行年度审核,并结合分支机构对贮存场所的监管情况及时在珠海局官方网站更新公布经备案/认可的贮存场所名单。

第十三条  监管中如发现贮存场所有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情形的,分支机构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贮存场所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珠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珠海辖区进口食品贮存场所备案认可申请表.docx

   附件2:珠海辖区进口食品备案认可贮存场所检查核验记录表.docx

   附件3:珠海辖区进口食品贮存场所取消备案认可表.docx

[发布部门: 法制处 ]  [发布人: 李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