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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及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的公告》(2013年第187号)

发布时间: 2017-11-30 10:00:51 所属栏目: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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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发挥示范区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方面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经考核,平谷区出口桃及桃制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等144个示范区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批准为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质检总局对上述示范区给予如下检验检疫监管便利措施。 

一、简化备案注册程序。国家级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申请备案或注册登记的,申报材料审核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给予备案或注册登记。 

二、优先对外推荐注册。国家级示范区内出口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符合要求的,优先对外推荐获得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卫生注册。 

三、便利出口检验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企业自检自控情况和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对国家级示范区内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给予出口检验便利措施。 

四、推动境外通关便利。质检总局择优向境外推荐国家级示范区,推动进口国家或地区对来自国家级示范区的食品农产品给予通关便利等优惠措施。 

五、加大技术服务力度。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国家级示范区的企业及技术人员和开展技术培训,并提供进口国家或地区最新的食品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咨询服务。 

六、协调政策经费支持。检验检疫机构应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对国家级示范区建设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供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名单(略)

(转载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

[发布部门: 食品处 ]  [发布人: 黄云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