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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质检财函〔2017〕142号)

发布时间: 2017-12-12 18:30:12 所属栏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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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质检总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宜补充说明如下:

  一、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范围: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不含省级及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在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省级及以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是平行项目,不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的子项。

  二、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范围:含《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规定的全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对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申请来华定居、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国人

  1.凭境外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免费换发验证证明;境外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缺项的,免费加做漏检项目。

  2.对无境外医疗机构体检证明的来华定居的外国人,须凭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

  3.对无境外医疗机构体检证明的来华任职、就业在华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国人,凭有效签证和各地外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仅限首次入境)。

  4.对无境外医疗机构体检证明来华学习、在华居留1年或1年以上的外国人,须凭学校出具入学通知书、有效签证等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仅限首次入境)。

  (二)经批准出国劳务、留学、探亲、定居及其他出境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1.对经批准出国劳务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凭护照、工作签证和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限“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所列项目,其他国家额外要求的体检项目不予免费)。

  2.对经批准出国留学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凭护照、有效签证和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限“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所列项目,其他国家额外要求的体检项目不予免费)。

  3.对经批准出国探亲、定居1年以上的中国公民须凭目的地国家出具的邀请函、签证和机票等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体检。

  (三)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回国的中国公民

  须严格审核护照上边防机关印章上出入境时间,确属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且身体有症状的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含口岸)。

  (四)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

  1.凭船员职业健康鉴定体检机构出具的“船员健康证明”签发《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船员健康证明”缺项的,免费加做漏检项目。

  2.对其他在国际通行交通工具上工作的中国籍员工须凭国际船员证、相关国家的国际海员签证和其他有效身份和签证等证明文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实施免费传染病监测。

  (五)在出入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和饮用水从业人员

  取得从业人员体检资质的保健中心按照各地卫计委有关从业人员体检的规定执行。

   (六)黄热病疫苗接种

  须凭前往世卫组织所公布的疫区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机票方可免费接种。

  四、请有关单位于4月6日下班前正式函报2015年、2016年法定预防接种、检测体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并将扫描盖章件和Excel版附件报送至aqsiqsfc@aqsiq.gov.cn。(详见附件)

  五、请各单位根据20号文的要求,及时向质检总局反映经费保障等有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报送在执行取消或停征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决定过程中有关情况的函》(鄂检财函〔2017〕66号)已收悉,不再另行复函。

  凡涉及卫生司业务问题由卫生司负责答复。

 

  附件: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等有关收费项目数据表

 

 

 

                                                                                       质检总局计划财务司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质检总局  【时间】2017-12-12

 

 

[发布部门: 计财处 ]  [发布人: 高祥 ]